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开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2仲裁庭开庭当日,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员是否到庭,如发现仲裁参加人尚有未到庭的,应立即查明开庭通知书是否已经合法送达、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对于仲裁参加人尚未到庭的情况,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开庭或是延期开庭。如果经过查明,开庭通知书确已合法送达当事人,而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时到庭,仲裁庭应延期审理案件;但如果是当事人接到了书面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仲裁。
3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4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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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适合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