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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用造假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无效

[ 发布日期:2017-11-15 17:41:36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第三人利用造假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无效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商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法院一审判令撤销被告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弋阳县旭光乡水林铅锌矿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投资弋阳县旭光乡水林铅锌矿,于2000年9月29日在被告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并发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03年9月5日,第三人邓某向被告提供了邓某签名的报告及变更前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和协议等材料,要求将弋阳县旭光乡水林铅锌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邓某。被告于2003年9月8日通过初审和核定,准予变更登记该矿的投资人。后邓某又提供了一份2003年9月9日的虚假转让协议,并于同日签名领取变更投资人的营业执照。

  2007年10月,原告得知营业执照于2003年被邓某变更登记,就于10月15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第三人邓某进行处罚并撤销变更登记。被告经调查,认定弋阳县旭光乡水林铅锌矿提供的转让协议为虚假文件,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今年3月21日,被告发函告知原告,对第三人已作出行政处罚,但没有撤销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变更报告没有投资人的签名和委托书,也没有加盖企业公章,被告于2003年9月8日就核准准予变更登记,后第三人才提供2003年9月9日的转让协议,该协议还是虚假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属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第三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准予变更后才提供转让协议,并还是虚假的,故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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