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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43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争议的答辩,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并决定立案后,被诉人针对申诉书的内容进行承认或者反驳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请后,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答辩不同于申诉人的申诉,申诉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开启的前提,答辩则不影响仲裁活动的进行,被诉人不进行答辩,不可能中止或终结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将按照仲裁程序,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审理活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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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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