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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4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由以下阶段组成:
1、仲裁庭调查调查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申诉人申诉和被诉人答辩。有第三人的,还应由第三人陈述自己参加仲裁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后,仲裁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要求当事人作补充陈述。通过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仲裁庭可以了解争议发生、发展的主要过程,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要求。(2)询问证人。在证人出庭作证时,仲裁员应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要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就其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情况作客观、真实的陈述。对于不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证人作证和宣读书面证言后,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要求证人如实作答。(3)宣读鉴定结论,询问鉴定人。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应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对于需要对鉴定结论作说明的,仲裁庭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说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4)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仲裁庭收集到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让当事人辨别真伪。当事人对证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由当事人当庭质证。
2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的主要分歧和证据进行辩论,一般发言顺序是先申诉人,后被申诉人。仲裁员应根据辩论的具体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辩论的焦点集中在需要澄清的问题和应该核实的证据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则可以认定该证据成立。适合后,由仲裁员按照先申诉人、后被申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对事实和有关的问题作适合后的陈述和补充。对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所提出的看法和意见,所做的回答和辩解,仲裁员一般不应限制,但应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启发,不应让当事人作无理的纠缠或在与案情无关的问题上浪费时间。
    【相关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适合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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