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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优先股应保护中小普通股东的权益

[ 发布日期:2017-11-17 12:52:17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发行优先股应保护中小普通股东的权益

  日前,优先股“第一单”正式亮相。虽然此前市场目光更多地锁定在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四大行与浦发银行的身上,但24日晚,广汇能源半路杀出,成为第一家公布优先股发行预案的公司。该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超过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

  从证监会层面来讲,优先股规则已经基本完成,商业银行优先股规则也已基本完成。因此,对照业已发布的优先股相关规则,优先股“第一单”应是合规的。不过,从市场对“第一单”的争议来看,“第一单”确实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A股市场多数投资者都是中小普通股股东,因此更关注的是优先股“第一单”对中小普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优先股“第一单”明显存在不足。尽管广汇能源属于上证50成分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试点条件,但优先股“第一单”选择的却是非公开发行,这无疑令人遗憾。此举意味着广汇能源的中小普通股股东无法参与到公司优先股的认购中来。

  优先股的发行,是有必要对中小普通股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毕竟可转换优先股的发行(目前银行股可非公开发行可转换优先股)适合终还需要由普通股股东来买单。因此,上市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需要直视对普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也会影响到优先股方案的顺利实施。因为优先股方案能否实行,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普通股股东都投反对票,优先股发行方案就会流产。

  优先股发行如何重视对中小普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呢?

  首先,优先股的发行应以公开发行为主。尤其是上证50成分股,其优先股必须公开发行。因为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因此,公开发行优先股,可以为普通股股东尤其是中小普通股股东投资优先股创造条件。如果是非公开发行,中小普通股股东基本上都不具备参与优先股认购资格。所以,公开发行更能保护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权益。而且优先股公开发行,也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进而避免优先股沦为新的大小非。因为根据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转股条款优先股。虽然银行股发行转股条款优先股有其行业的特性,但它毕竟给市场带来了新的大小非,适合终需要由普通股股东来买单。

  其次,优先股公开发行可采取优先股权证的方式来进行。每1股优先股对应1份优先股权证,按比例全额配售给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可以凭优先股权证参与优先股认购,也可以按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或者让权证作废。而作为非原普通股股东,则可以通过受让优先股权证来参与优先股的投资。此举能让每一个普通股股东都能行使自己的权力。

  其三,优先股发行事宜须经中小普通股股东表决通过。《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优先股发行事宜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基于“一股独大”的原因,这种表决结果并不能真正代表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志。因此,优先股发行事宜还须提交中小普通股股东表决,并获出席股东会议的中小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只有这样,优先股发行事宜才能真正代表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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