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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4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时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由省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而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这一级受理的。
接到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由自己受理的,不应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移送,而应同有关仲裁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十七条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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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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