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且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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