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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的审理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33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
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这类集体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通知书或布告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与此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开庭场所可设在争议发生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仲裁庭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相关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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