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执行劳动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主体只限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当事人。自然人的当事人是指劳动者(职工),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且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公民,包括企业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时,也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而用人单位当事人则是指聘用或雇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有劳动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如果争议是发生在职工与职工之间、企业行政领导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之间,即使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能构成劳动争议,例如企业之间因劳动力流动而发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之争。
劳动争议是因实现合同中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劳动关系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并不以合同中约定为要件;二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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