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是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选择出来的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劳动仲裁庭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择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重新组成仲裁庭。
【相关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19931105]
第二十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