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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26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虽然目前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劳动者的法律水平仍然不高,在维权时由于法律知识有限且经常犯各种常识性错误,本文主要讲述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希望对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知悉诉求的受理范围

法院并不是所有诉求都予以受理,例如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二、注意诉求的时效性

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应注意诉求的时效性,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均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即使劳动者提出主张,法院等部门均会以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一旦自愿放弃权利就不可再主张

如:张某系某公司员工,但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提出补签劳动节合同。第二年,张某离职,并且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法院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四、工伤未认定前主张权利不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五、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等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一旦发生关于工资构成双方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很难仅凭劳动者的陈述就采信其主张。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争议则完全可以避免。

六、离职表上应慎用“个人原因”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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