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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26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以下由本站小编为你介绍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的知识。

一、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小额案件金额的裁定标准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即“小额案件”,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由此可见,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以仲裁庭适合终裁定的每项金额为准。

三、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计算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第二条规定,适合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适合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适合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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