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很多用人单位会选择校园招聘,一旦觉得人员合适则会立刻发出录用通知书,且在通知书中注明了职位、工作主要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内容,有的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有时还会加上奖金发放等内容,但是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并未注明奖金发放等内容,由此而引发劳动争议。
【案例】
2012年5月,王同学通过校园招聘,应聘到某机械公司“机械工程师”一职,当时由于王同学成绩突出,公司立即确定录用王同学,并向王同学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公司为吸引王同学,除了在录用通知书中注明其职位、主要职责、入职要求、月薪及基本待遇等内容外,还允诺“凡在当年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将会获得公司发给的、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年度奖金,也就是每年‘14薪’的薪酬结构。”王同学毕业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个试用期结束后,恰好是12月中旬。可公司发放工资时,王同学并未得到相当于2个月的奖金,王同学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方解释说:入职时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此项内容,劳动合同书在录用通知书之后,应以合同为准。王同学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裁决】
仲裁部门认为,某机械公司与王同学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录用通知书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文本具有更高一层的效力。王同学主张“14薪”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一、录用通知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从形式与内容、性质与效力上来讲,其与劳动合同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做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才能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录用通知书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政策的约束。
二、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时,法定效力该如何确认?
当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时,根据劳资双方合意的时间,劳动合同产生于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做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
三、录用通知书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该以哪个为准?
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作为受民法保护具有要约承诺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说,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
此文章“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引发的劳动争议”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gsflzs/201711/508.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gsflzs/阅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