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各县、市、市辖区政府依法设立的。目前我国的县、市、市辖区都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覆盖面非常广,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十二条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19931105]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促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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