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对以上情形作如下解释:
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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