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罢工等人为事件。对于“其他正当理由”,法律并未作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实践中应由当事人陈述理由、说明情况、举出证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所述的理由是否正当。无论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其他正当理由,都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其主观上是要求行使权利的,只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阻碍了权利的行使,因此,法律应对这种情况予以救济。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间(适合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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