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2.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3.做好仲裁员的选聘工作。
4.仲裁委员会接受其他仲裁委员会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调查工作。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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