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贷偿还旧贷借款是指借款人在未还清银行前一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将该贷款用于归还前一到期贷款的行为。以新贷偿还旧贷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有以下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1.新借款保证人与旧借款的保证人不同,但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作用,仍提供保证的。此时保证人不能以新贷偿还旧贷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新借款的保证人与旧借款的保证人不同,保证人也不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借款用途,而为借款提供保证的,这种情况中还分两种:第一,保证人不知道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有旧借款未归还;第二,保证人知道有旧借款的事实存在。对于这两种情况要看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是“流动资金周转”,那么用于归还旧借款亦属“流动资金周转”范围,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把新借款用于偿还旧贷款是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能以新贷偿还旧贷是变更借款用途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是购买生产原料等用途,而实际上用于偿还旧贷款,保证人可要求免责。
3.新借款与旧借款的保证人相同。这两种借款的保证人,无论明知或不知新贷偿还旧贷借款的事实,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就必须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不能以新贷偿还旧贷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