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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5:41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侵权诉讼的一种,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遵循侵权诉讼案件的一般通则。同时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和适合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以下的管辖法院均指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笔者曾代理某原告起诉浙江省嘉兴市的一企业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被告住所地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下面分三种情形简要说明: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笔者曾代理某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向参加展会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购买了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根据前述规定,侵权产品销售地的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由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省政府所在地的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特别是各地司法不统一,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完全排除的情况下,一些原告为了比较顺利或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通过选择销售地甚至会安排自己的销售者取得侵权产品再由原告购买取证,从而得以而向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外乎母公司的子公司、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外资企业的代表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使不起诉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代表处,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此文章“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zwcsflzs/201711/1072.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zwcs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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