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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2:59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工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关。因此,工商机关应当加强调研,深入分析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掌握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情况,从而为加强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在网络环境中,不同的市场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和手段不同,因此借鉴传统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经验很有必要。
  比如,对于开发网络产品的大型公司,如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开发商或者网络产品的实际拥有者,因其涉及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以及网络商品交易,可以由省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监管,并定期备份这些产品的数据,形成专门的网络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数据库;对于大型的网络商品交易网站、贸易类网站,因其涵盖的用户范围较大,注册用户涉及的地域较广,可以由网站拥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一般的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推广公司(包括网站制作公司)、以市县范围内网络商品交易为主的经营性网站,可以由其所在地的市级工商机关负责监管;对于一般企业的宣传性网站,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工商机关或者辖区工商所负责监管,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网上巡查,加强动态监管。
  工商机关应当着力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针对经营者在一些公共网站、专业网站上发布经营类信息的情况,应当要求该经营者向网络广告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提醒网络广告经营者对相关证明文件负有审查责任,同时通过日常巡查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加强监管。
  工商机关应当加强数据采集工作,为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其中,应当注意提高数据采集的专业水平,提高数据整理及分析水平。比如,在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年检报告示范文书中,增加公司或其他企业网站经营情况等填写项目,以采集相关的数据;通过网络推广公司和网站制作公司,了解各类经营者的网站经营情况;通过使用搜索引擎等,了解各类经营性网站的链接地址;开发相关的网络监管业务软件,实行智能化监控,努力提高网上巡查的速度和效率。  此文章“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与建议”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zscqflzs/201711/953.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zscq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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