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前述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分三个层次:
首先,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判令被告注销域名的,被告应当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撤销登记手续。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
其次,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可以持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适合后,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 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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