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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二)(附全文)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3:33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3月22日上午10点,适合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继2009年发布专利司法解释后,适合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条文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针对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适合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二)坚持折中解释原则,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如《解释二》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针对的是前序特征、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制备方法和数值特征中的强调用语,规定上述特征和用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近年来倍受关注的功能性特征、标准必要专利、禁止反悔规则、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二》的出台,是适合高人民法院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将进一步遏制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附全文: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适合高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法释〔2016〕1号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1月25日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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