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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亡补助金能否抵还公司债款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47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核心内容:员工在出差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公司能否要求员工家属以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偿还该员工之前的借款?

基本案情介绍

小比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间,曾因购买房屋而向公司借款5万元。之后在一次出差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小比家属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得了数十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此之外,家属没有获得其他任何财产或补助,包括小比的遗产。近日,公司找上门来,称钱是小比之前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因为该员工死亡而获取的,要求家属用之偿还借款。请问:公司的请求成立吗?

法律专家分析

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员工家属有权拒绝从已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偿还小比的借款。

具体理由如下:

1. 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属于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所有。

鉴于职工的死亡必然会导致其近亲属丧失重要生活来源,造成生活水平的下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补偿。从性质上说,它针对的是工亡职工家庭的未来收入,只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的补偿,而非对工亡职工本人的补偿,故只能由工亡职工近亲属自行支配,不能按工亡职工的遗产处理。与之对应,你所获取的数十万元补助金也应当归你所有。

2. 死者的个人债务只能从其遗产中清偿。

就你女儿与公司的借款,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你女儿与公司,即只有你女儿才是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公司也只能向你女儿索要,在你女儿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公司从其遗产中清偿。

3. 公司无权直接索要借款。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公司可以向员工家属索要借款的前提,不在于员工家属已经获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在于员工家属是否继承女儿的遗产。如果员工的家属放弃继承,自然也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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