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作出的仲裁裁决有错误而进行重新仲裁,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复议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执行。
人民法院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裁决书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对复议仲裁裁决的审查问题。如被执行人提出证据申辩称该复议仲裁决定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具体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二是不予执行裁定书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争议复议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