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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书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44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答辩书,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首部写明是劳动争议答辩书;(2)写明对什么事项进行答辩;(3)答辩意见。这是答辩书的核心部分,被诉人应当在认真分析申诉书的基础上拟定答辩要点。答辩书中被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对申诉书提出反驳和质问,也可以同意申诉书中的某些事实和证据及申诉人的意见、要求等。答辩书要有的放矢、有理有据。(4)证据。答辩人可以在答辩意见之后附上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5)注明答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及答辩的日期。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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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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