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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4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指仲裁机构采取一定的方式将其制作的仲裁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有许多的仲裁文书,如仲裁开庭通知、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都需要送达给当事人。1直接送达。是指仲裁机关将应送达的仲裁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这是目前在实践中采用适合多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为了使仲裁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当事人,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后退还原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文书直接送达时,应当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如果当事人不在,可以交给与其同住的成人亲属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是企业的,可由该单位的劳动部门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在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情况下,由仲裁人员将仲裁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是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实践中法律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拒收的法律后果,经劝说仍然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执上记录拒收的原因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住所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因拒收,期满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仲裁调解书只能采取直接送达,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因为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就视为当事人反悔。
3委托送达。是指仲裁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的确有困难时,可以将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委托给其他仲裁机关或有关组织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这实际上是直接送达的补充。
4邮寄送达。是指在仲裁机关采取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通过邮局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四十七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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