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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39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此外,以下劳动争议也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1)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2)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3)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企业与职工因发放生活费发生的争议;(4)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5)农林场圃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6)军队企业单位与无军籍的企业职工、军队事业单位与无军籍的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7)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8)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留职期间与原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9)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10)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12)负伤职工的工伤确认以及属于工伤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13)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1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1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16)“限期调离”等引起的劳动争议;(17)企业与下岗职工因减发工资、奖金而引起的争议;(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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