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伤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证据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39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1书证凡是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者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都可以作为书证。包括职工的工资单、病假条、医院诊断证明、考勤记录、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辞退职工时发给的辞退证明书、开除职工时发给的开除通知书等。
2物证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叫做物证。例如,造成伤亡事故的设备,职工损坏的工具,职工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使用的器械等。
在一般情况下,物证是不能用其他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另外,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或者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真实情况的反映。这些复制品和照片,只是保存原物的一种手段,作为物证的仍然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这些复制品和照片。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片、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4证人证言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有关人员。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所作的陈述,叫做证人证言。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所作的陈述。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因为当事人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陈述,不能偏听偏信,而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分析,互相印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对一些科学技术或专门性问题,聘请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分析、鉴定和判断,做出科学的结论意见。
应注意的是,鉴定结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现。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盖章,按照仲裁庭的通知出庭陈述,实事求是地回答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询问。
7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涉及本案的标的物或其他物证进行现场勘察、观察分析和检验的时候,将有关情况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形成的材料叫勘验笔录。例如,在处理职工因违纪被辞退的劳动争议中,有时需要对违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确定职工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在造成工伤事故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观察等。勘验时,除用文字制成笔录外,还可以采用拍照、录像、测量、绘图等方式。
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同时,根据需要还应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对勘察现场的有关标的物、参加勘验的人员情况、勘验经过和勘验结果,都应当场作出笔录,有的还需要附有图片和照片。勘察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当事人和邀请单位的人员都应在勘验笔录上签名、盖章。勘验笔录必须是在勘验的过程中当场制作的。
应当注意的是,勘验笔录可以采用文字记载,也可以录像、拍照或者绘制图片等,但都必须如实地反映勘验的情况。仲裁庭审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或出示拍摄的照片和绘制的图片。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此文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证据”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gsflzs/201711/538.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gsflzs/阅读查看!

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资讯快速导航、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设立 -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 - 劳动法 - 工伤 - 兼并收购 - 南京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 股东权益法律知识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 劳动法法律知识 - 工伤法律知识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债务催收法律知识 - 公司诉讼法律知识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 投融资法律知识 - 南京企业法律咨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51njls.com)是服务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15年经验的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