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进行的仲裁活动中的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1参加仲裁的时间上,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在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之前或者仲裁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存在第三人的。
2参加仲裁的方式上,第三人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3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原因是因为自己与仲裁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二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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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