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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中止审理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38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适合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人仲裁办案时效内。
    【相关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适合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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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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