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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37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依据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居中进行公断或调解,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
实践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愿选择协商和单位调解,或者虽然选择了但适合终没有成功,争议仍然存在,当事人就必须走劳动争议仲裁这条路。在理解劳动争议仲裁这个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依照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目前处理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具有与其他仲裁机构不同的组织、权限、职责和受案范围,在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于第三者的位置,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等居中公断,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其享有的仲裁权是法律赋予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2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方自愿,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就应当受理,而不必再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3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必须将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但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另行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前置程序。
4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准司法性和行政性。所谓准司法性,是因为仲裁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组织活动的原则和方式具有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但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生效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时,仲裁委员会无权强制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完全具备司法机关的特征,只能说具有“准司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常设机构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处(或者科、股),其组成人员中来自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指定的部门的代表占多数,并由其负责仲裁机构的日常事务。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带有行政色彩。但我们不能将其等同于行政机关,因为仲裁机构只根据劳动法律和仲裁规则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没有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命令权。
仲裁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能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被告。
5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起诉也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虽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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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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