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争议申诉,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通过仲裁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2申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这个法定期限,仲裁委员会就会拒绝受理。当然,法律上也有例外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此时当事人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3申诉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4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及明确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但也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2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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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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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