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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合议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8:36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当仲裁庭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庭合议应当秘密进行,合议情况不得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合议情况应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即所谓的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担任,主要记明评议的经过和结果。它不仅是仲裁庭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对案件分析和处理的适合后决议,而且是制作裁决书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制作评议笔录时应注意下面两方面问题:
1评议笔录应记明如下事项:(1)案由,即评议案件的内容、案号、当事人的姓名;(2)评议的时间、地点;(3)参加评议的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2必须记清的内容:(1)对案情是否完全查清的评议;(2)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责任如何划分,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和政策;(3)裁决书正文应有的几项主要内容;(4)如果案件还未查清,那么需确定继续调查的事项和时间;(5)评议中如果意见有分歧,必须将不同意见如实记录。
适合后,还应注意的是,评议笔录属于内部文书,不对外使用。因此,对评议笔录必须保密,当事人、代理人均不得查阅。评议结束,参加评议人员都必须在笔录上签名,以示负责。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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