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暑假一到来,各教育、培训公司生意火爆,对代课老师的需求加大,而随之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小李是一家电池公司的行政人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由于平常工作较为清闲,所以在暑假期间小李又在培训公司找到了一份代课老师的兼职工作,但每月需要请假半天去兼职公司上班。很快电池公司知道了小李兼职的事情,公司领导便向小李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小李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并提供兼职公司的书面证明,否则公司钭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电池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和第39条规定,可以得出只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能够兼职。但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本案中的小李坚持不辞去兼职,就符合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条件,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26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案例中小李提及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就属于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有权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小李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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