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职员张女士因怀孕请假两周,公司以入职时隐瞒婚姻情况为由将其解聘。劳动仲裁裁定双方续约,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2012年5月16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张女士工资损失2万余元。
案情:张女士于2010年7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商务拓展专员。在入职时,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均为“未婚”。去年11月19日,她因怀孕请假2周,同时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结婚证。公司认为商务拓展专员对诚信度要求高,张女士隐婚,属于诚信问题。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于2010年12月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1月,张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北京某公司与张女士需继续履约,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北京某公司不服裁定,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不继续履约,并拒绝支付张女士的工资损失。
庭审中,张女士承认隐婚事实,因怕公司知道后拒绝录用她,且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无关。另外,公司招聘时并没明确此岗位拒招已婚人员,不能以不诚信或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解约。
北京某公司则认为,辞退张女士是因她不诚信,而非因其怀孕,并向法庭提交了公司怀孕休假的员工材料,称有怀孕员工并没被辞退。
法院认为,张女士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影响工作效率和成果,不妨碍公司正常经营、或致公司蒙受损失、或损害其他员工利益。另外,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婚姻状况并无特殊要求。 适合终法院判决,张女士隐婚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和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张女士工资损失2万余元。 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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