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伤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医保费?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7:3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张阿姨应聘到一家宾馆工作,主要从事后勤打杂工作,双方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三小时,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今年6月份,张阿姨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原因是她认为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中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关“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理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按其性质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禁止性规范行为模式,即限制或禁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一般用“禁止某某”或“不得某某”等来表示;第二种是义务性规范行为模式,即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承担某种义务,一般使用“必须某某”、“应当某某”或“某某义务”等来表述;第三种是授权性规范行为模式,即授予当事人可以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一般用“可以某某”或“可某某”来表述,当事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力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由上述条款可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三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两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

此文章“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医保费?”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gsflzs/201711/359.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gsflzs/阅读查看!

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资讯快速导航、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设立 -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 - 劳动法 - 工伤 - 兼并收购 - 南京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 股东权益法律知识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 劳动法法律知识 - 工伤法律知识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债务催收法律知识 - 公司诉讼法律知识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 投融资法律知识 - 南京企业法律咨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51njls.com)是服务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15年经验的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