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保证贷款能够及时收回,在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借款人违规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即有根本违约行为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根据总则的精神,在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贷款人往往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如果借款人未经贷款人的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例如利用贷款从事期货、有价证券方面的投机经营,利用贷款进行房地产投机,利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甚至利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等等,这一系列的违规使用借款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从这一角度而言,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行为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将严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发生上述违规使用借款情况,应当赋予贷款人相应的权利,即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充分维护其信贷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