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商标权可以质押。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与其他无形财产权一样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质押。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商标权质押合同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才产生效力,未经登记的商标权质押合同无效。商标已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在商标专用权出质期间,出质人(商标专用权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注:商标专用权人是出质人,债权人在质权人。)
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出质人履行有关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解除质押,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完整的权利。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商标专用权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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