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商标法》第40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全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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