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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的使用形式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6:01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只明确了: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存在监督和被监督的责任和义务;3、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要求;4、被许可人有在被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义务;5、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在商标局备案等内容,没有明确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这一遗憾,使得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有法可依。 此文章“商标许可的使用形式”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zwcsflzs/201711/1127.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zwcs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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