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转让申请不符合上一节规定的书件审查准则的,对转让申请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主要情况如下:
1、未使用规定的书式的;
2、未使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3、未填写商标注册号/申请号的,或经核对注册号填写错误的;
4、填写的注册号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不存在的;
5、未填写类别,且经与计算机数据核对无法确定其类别的;
6、未以打印方式填写申请书的;
7、字迹或印章模糊,无法辨认、识别的;
8、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受让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填写的受让人名称与委托书上的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9、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代理组织或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10、申请书上填写的转、受让人名称与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11、转让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且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
12、办理移转手续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内容与申请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注册号等内容不一致的;或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明确说明商标权利的归属的;
1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移转时,未附送上述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的中文译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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