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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前期工作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5:59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在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之前,应做以下工作:
    1、转让人应为转让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只有转让人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才有将商标转让的权利,否则将导致转让申请无法被核准。由于我国自1995年起对办理变更和转让商标时不再采用附送注册证并在原证上加注的方式,而采用另发变更和转让证明的方式,因此仅从注册证上标注的注册人还不能确定其是否为适合终的商标所有人,应该通过向商标局查询以确定该商标的注册人。
   2、转让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
    只有有效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应该了解清楚受让商标是否在注册有效期内,是否已被注销、撤销而丧失了商标专用权。
    3、转让商标是滞被法院查封或办理了质押登记
    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间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4、转让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受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受让人的权利,因为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合同不能影响在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即商标注册人变换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合法使用该商标,从而对受让商标的受让人产生不利影响。
    5、商标是否存在确权案件或权属诉讼
    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主要有: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3、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4、根据第四十七条向商标局提出的因注册人消亡而注销其注册商标的申请。
    上述四种情况在新《商标法》实施后都已纳入司法复审范畴。
    权属诉讼是第三人对受让商标的权利归属提出的争议,该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该类案件结果可能导致原注册人不再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如受让商标确定存在上述不稳定因素,受让人应审慎客观地分析案件结果可能对受让商标权利产生的影响,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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