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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专题系列文章(十八)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5:45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编者按: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表现。商标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不难看出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网(http://www.enterpriselaw.cn/)从实务出发,汇总整理了商标注册专题文章系列,对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过程中、申请后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及它的办理步骤、申请文书、注意事项等做了介绍,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是系列(十八)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的内容介绍。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本文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文内容如果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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