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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3:08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被一步步地推向市场。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为此,本文就其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一些探讨。

一、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英文Know-how的译名。意为技术资料、技术决窍、生产经营经验等重要信息所构成的秘密。在我国适合早出现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涉及有关单位重大经济利益的生产经验方面的数据、资料、信息等”。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又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定义,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已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

1.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这是商业秘密的适合基本特征。任何秘密事项,如果知晓的人很多。就不再成为“秘密”了,商业秘密如果被众多的竞争对手所了解掌握,同样也就失去了保密的价值。

2. 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适合明显的特性。其含义是指商业秘密具有使用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讲,商业秘密能继续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对于其他人或企业来说,一旦了解和掌握了其秘密,则很容易用于实践,从而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

3. 已采取保护措施。即指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并非他人能轻易获取的。这是衡量了他人侵害权利人的关键。如果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保护,谁都可以轻易获取,那么,这种商业秘密就不能被法律所认定,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由此可知,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旦泄露,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企业为了赢得竞争优势,运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一些掌握企业秘密的职工,出于利益的驱动出卖或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由于法规制度不完善,让一些人钻了空子。种种原因,归结起来,还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我国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对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很少去分析,竞争意识淡漠,在生产经营中从没有什么“秘密”怕别人知晓,更没有感到有些“秘密”会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相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完全靠国家下达计划,由国家给予保障了。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使自己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不仅要保持自己的优势,还要想办法取代别人的优势。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保护好商业秘密,从认识上应重视以下几点:

1. 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企业对外的经济交往、科技合作、人员交流不断增多,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但是国内的保密,而且也被置于国际环境中。做好保密工作对企业、对国家的利益都十分重要,同时也应看到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2. 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信息迅速增长,使泄密的频率和渠道增加。市场竞争使社会的信息不断增加,而且,这些激增信息可能在各种传播媒介上,以多种形式进行快速传播,在传播的大量信息中,有可能是需要保守的经济、科技等商业秘密。获取者对多种信息的不断分化和综合,从点滴信息中即可了解整体的变化。要确保这些秘密的安全,工作不易。

3. 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驱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利益主体多元化。加上经济领域竞争的残酷性,有的企业为了自己小团体利益,眼前的利益和局部的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的出卖秘密,也有的窃取秘密。国有企业应该把自己的利益同国家的利益联系到一起,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种利益关系,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

二、当前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涉密人员,流失较多。由于各种原因,原不少企业的涉密人员近年来外流较多。据某涉密科研部门调查:1990-1997年从事研制任务的科技人员调离该系统的163人,其中到国外自费留学、探亲不归者29人,到外企工作的12人,到国内其他单位122人。他们的外流,给该单位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安全和保护构成严重威胁,对保密工作带来重大隐患,情况十分令人担忧。

2. 法律保护,依据不足。国家秘密的保护有《保密法》作为依据,而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在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的程序上、实体上对其加以保护,但至今仍没有完整的专项法律依据。如何确定、界定商业秘密及其等级、期限没有明确标准。由此,一旦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和被窃取,给司法判定上带来不少困难。同时,现行法律缺少政府部门及人民法院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规范,如持有某商业秘密(倒非专利医疗药品生产技术)申请人为取得该药品进入市场的相关许可证,就必须把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政府部门泄露,则商业秘密就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向公开领域。同样,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也存在商业秘密失密的问题。

3. 企业管理,规章不全。商业秘密保护应是项专业性很强的企业管理行为,而相当一些企业在管理上套用党务政治工作的作法,依靠经验管理,缺乏相应的经济驱动机制和行政调节杠杆,在出现泄密现象时,对责任者处罚无据、处罚无“度”,甚至无法处罚的情况。大多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商业秘密管理的可操作性差。例如,如何确立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时限;怎样实现商业秘密资料的传递、使用、保管及销毁;涉外保密管理如何掌握好“保”与“放”的尺度等等。

4. 观念淡薄,缺乏技术防范知识。一是企业领导人警惕不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不强,削弱了市场竞争中自己的优势;二是产品质量、市场销售、产品开发、成本检测、安全生产等等摆在企业管理层较大范围进行研究,忽略了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三是缺乏宣传教育,不少青年人缺少维护企业利益的观念,出于个人利益,泄露了企业商业秘密;四是技术防范知识缺少,商业秘密资料被复印、传真、无线电泄漏,计算机网络(站)被黑客入侵等等。

三、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探析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堵塞各种泄密渠道和漏洞,避免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1. 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据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依据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商业秘密所有人或经过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侵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权利人也可依《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对方违反了保密义务,则权利人可依合同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技术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些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目前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空档。例如《民法通则》是针对民事侵权的普遍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标准,以确定行为性质、侵权程度,可操作性比较差。当务之急是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并努力完善和协调其他相关法律。

2. 企业立章建制保护商业秘密

在充分利用现行法律保护的条件下,企业自身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十分重要。一要理顺体制,加强力量;二要立章建制,规章约束;三要宣传教育,实行考核。

在体制上,一是将保密办设在行政序列,接受党委和厂部(公司)的双重领导,便于发挥党委和行政两方面的优势。对于文件、资料等国家秘密的管理,侧重于通过党组来落实,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主要通过行政系统来贯彻,加强对基层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工作的行政约束力,解决运行不顺、虚而不定的问题。二是企业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应增加行政领导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有条件可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分类管理。三是针对商业秘密管理在企业各项管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的趋势,企业应设立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加强力量,使商业秘密的管理得到组织保证。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人才流动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那么,企业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制定商业秘密保密范围,提出保密要求。同时,调整企业保密工作运行机制中的各种关系,包括企业技术秘密与技术封锁的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的关系,企业与职工在保密方面的关系,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等等。

加强宣传教育,是企业保护好商业秘密的一种预防手段。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活动纳入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明白商业秘密同企业以及职工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于企业职工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要区别泄密性质,产生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本人认识态度及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况,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总之,加强宣传教育,实施考核,达到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理意义更大。

3. 落实政策,改善保密环境

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涉密人员的流失,涉密人员的流失除与国家的法规制度不完善外,很大的因素是对涉密人员的政策落实不够,权利和义务不统一,贡献和收入反差大。在涉密人员的管理中,过分强调责任和义务,忽视权力和待遇,国家对涉密人员工作生活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投入少,使得涉密人员的心理不平衡。在无相应补偿的情况下,难以保障涉密人员相对稳定,涉密工作岗位也就失去吸引力,强化思想教育工作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健全涉密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的政策法规,本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切实解决涉密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企业自身在政策条件许可下,建立涉密人员岗位津贴,根据涉密程度,涉密期限和工作性质确定津贴的种类及补贴的高低。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有创新,工作突出的涉密人员要建立定期增资制度,在职务级别、职称评定、住房、医疗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奖惩齐下,政策兑现。

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另一个被忽视的原因,就是防范意识不强,被他人窃取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现代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手段和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及个人生活中的运用创造了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利用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和网络技术处理大量生产、经营信息。如广告宣传、营销指令、收集报表(有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等等,通过传真、电话和计算机网络、电视广播等现代设备传递信息;而在传递中极有可能被他人窃取,自己泄露了秘密还不知道。当前,现代办公设备的运用中泄密问题适合大,网上黑客攻击十分猖狂,不但能够窃取秘密,而且可以远程修改数据,一旦遭受攻击,造成损失将不可弥补。因此,企业为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对外部环境(主要是硬件)作必要投入,防止现代通信、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电磁泄漏或遭非法侵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越加重要,市场经济竞争必将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新办法、新措施,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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