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专利,网络环境下变相的不正当销售行为也大量存在。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等为提高访问量、吸引会员、增加广告收入,而向访问者推出类似于“天上掉馅饼”的活动,只要访问者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就可能通过每月的抽奖活动获得巨额的奖励,如一部汽车、甚至一栋房屋。《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都明文禁止适合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但传统环境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此时被告网站可能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进行抗辩,这就涉及到对有奖销售进行扩大解释的问题,以将这种具有客观危害性后果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某些网站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代理域名注册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规律作用的发挥,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际的损失。此种情况也应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可以扩展适用该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