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从单位离职时,用工单位会让其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那么对于这样一份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对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9月13日《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和解协议即合法有效。
特别是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与单位签订的协议里约定:“协议为双方一致的解决方案,各方已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无任何未了事宜且劳动者不会再就相关事宜向用人单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法院审理时一般认定此项约定并不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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