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此会感到困惑,自已的行为是不是真的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甚至对于公司制度有哪些,劳动者都不得而知。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依照内部规定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强调“严重”二字,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点:一是,程序合法,严格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公告程序;二是,内容合法且合理,即不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应该合理公平、符合社会道德,符合一般人的思维观念;三是,内容应具体明确可操作,即具体违纪情形应列举明确,同一规章制度或不同规章制度的同类条款之间不冲突不矛盾。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以外,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也会重点审查。即使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劳动者没有构成“严重违纪”的话,用人单位也无权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