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应当按照一定的步骤开展,这样有利于当事人缓和矛盾,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达成让双方都满意的协议。因此,经过实践总结,调解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调解准备这一阶段仲裁庭应做好以下工作:(1)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2)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2主持调解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进行辩论;仲裁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督促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会议协商,但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有任何强迫行为。
3结束调解调解工作结束,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经调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二是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又反悔,或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这些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裁决。
4制作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或仲裁员应根据协议的内容制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调解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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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适合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