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有设在企业的基层调解委员会、地方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2)调解。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企业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3)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当事人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4)诉讼。人民法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适合终程序,主要负责处理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进行适合终裁判。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必经程序,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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