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指有关部门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时,贯穿于整个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着指导性和普遍性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19931018]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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